广东海洋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生社团的管理,深化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学生社团基本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学生社团管理
第五条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生社团工作,把加强和改进学生社团工作作为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整体工作中。
第六条 校团委履行学生社团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能,设立专门管理机构,配备工作人员,承担学生社团成立、年审、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和工作保障等工作。
第七条 校学生会在校内学生组织中发挥枢纽型作用,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服务和联系。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在校团委指导下具体承担学生社团的统筹、协调、考核和服务工作。校学生会明确一名主席团成员负责学校学生社团工作,并兼任社联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类别。学生社团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
(一)思想政治类。以培养大学生对科学思想政治理论学习的兴趣爱好为目标,向大学生宣传科学理论知识,加深对科学理论的认识和理解,让大学生学会用科学的理论去指导实践。
(二)学术科技类。以提高大学生的科学素养和创新能力为重点,努力传播科学知识、科学精神、科学思想、科学方法,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促进学科学、用科学、爱科学、讲科学的良好校园氛围的形成。
(三)创新创业类。以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为目标,通过开展系列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提升学生的创新意识、创业能力和社会责任感。
(四)文化体育类。以增强大学生综合素质为目标,帮助大学生培养健康的兴趣爱好,不断拓展大学生视野,丰富大学生的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大学生形成健康的学习生活习惯,促进大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五)志愿公益类。以培养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奉献精神为主要任务,使大学生在参与社会服务中增强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帮助大学生树立报效祖国、奉献社会的目标,促进大学生形成良好的品格修养。
(六)自律互助类。以培养学生的严格自律能力和互帮互助的精神为引导,充分发挥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作用,一方面帮助学生进行自我管控,另一方面提倡学生之间相互帮助,形成自律自控的严谨学风和团结友善的校园氛围。
(七)其他类。由学校职能部门直接指导和管理的学生组织。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九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服从学校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承认并遵守本办法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由在校学生30人以上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是具有广东海洋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三)有规范的社团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与该社团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冠有学校的名称;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
(四)有规范的章程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有本校业务指导单位;
(六)有至少1名指导老师;
(七)有品牌活动项目;
(八)具备开展社团活动所需的基本条件;
(九)其他必须满足的要求和条件。
学生社团的成立要有充分的必要性,于学校人才培养或校园文化具有积极作用,校内已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时,不予成立。
第十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社联提交下列文件:
(一)《广东海洋大学学生社团申请表》;
(二)学生社团的章程草案;
(三)筹备负责人基本情况介绍、学院出具的资格审查意见;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介绍、所在单位党委审批意见,其中,思想政治类、志愿公益类社团的指导教师应为中共党员;
(五)指导单位意见;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活动场所;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经费来源,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校团委自收到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获得批准筹备后,筹委会方可开展成立新社团的具体筹备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三条 从筹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社团筹备情况,校团委对申请成立的社团作出是否批准成立的批复。
第十四条 所有学生群众性组织均须按学生社团登记注册。学校职能部门依据其职能范围成立的学生组织,应在学生组织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送校团委备案。学校职能部门成立的学生组织不适用本章第十二、十三条款。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况的不予批准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办法规定;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四)申请材料中有弄虚作假情况;
(五)传销类、宗教性学生组织;
(六)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同乡会”一类的组织。
第四章 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全体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社团财务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六)商讨社团发展;
(七)决定社团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社联备案。社团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赞成方为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为通过。
第十九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条 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原则上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一般不发展党员(团员),不收缴党费(团费),不选举党代表(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五章 社团成员
第二十一条 社团的成员必须是具有广东海洋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
第二十二条 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学生同时所参加的社团数目不得超过2个,且只能在一个社团担任主要负责人。
(二)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三)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社团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社联反映问题和情况,并积极配合管理机构对其所在社团进行调查和审核。
(四)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五)社团成员有按社团章程规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六)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社团干部
(一)社团干部包括社团正副社长、部门正副部长以及各部门正式聘用的干事,在社联指导下开展社团的日常工作。
(二)社团干部的产生坚持民主、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社团干部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优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热心组织社团活动;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社团干部在聘用前必须在全校范围内通过网络、橱窗等方式广泛进行公示,征求社员的意见。特殊情况下,经校团委同意,社联可以直接指定社团干部人选。
第二十四条 社团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参与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的权利。
(二)对学校的学生社团工作方面有意见,有直接向社联反映的权利。
(三)有享受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有为社团会员服务的义务。
(五)有配合管理机构开展学生社团工作的义务。
(六)履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和各部门正副部长,由社团成员通过社团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经该社团指导教师、社团指导单位以及所属学院同意,报社联批准后,予以聘用。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社团干事由各部门推荐、经社团负责人会议讨论并报社联批准后,予以聘用。
本科一年级学生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外籍学生担任社团负责人需获得外事部门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有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
(二)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具有社团工作的基本素质和经验;
(三)学习成绩优良,在班上综合排名前50%以内;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学生社团的工作。
思想政治类社团的正社长应为中共党员。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对社团解散或注销负有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有两科以上课程挂科或重修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社联对社团干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培训。社团干部不得参加校外非法培训机构的培训课程。
第二十九条 社团原则上应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和团员人数成立团支部,并接受校团委的领导。社员是共青团员的,应参加所在班级和所在社团团支部的活动。支持学生社团建立党支部。
第六章 社团变更
第三十条 社团重大改组是指现有社团通过规定程序使社团的宗旨、主要活动范围及主要人员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一种社团变更形式,视同成立新社团,程序参照“社团的成立”执行。
第三十一条 社团重大改组可以变更以下事项:
(一)社团的名称
(二)社团的宗旨
(三)社团的章程
(四)社团的主要活动范围
(五)社团的指导单位
(六)社团的指导教师
(七)社团的负责人
(八)其他社联或社团认为有必要变更的事项。
除重大改组外,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活动范围不得变更。
第三十二条 社团负责人的变更,应依据本办法和社团章程的规定,以民主方式产生新负责人,并经该社团指导教师、社团指导单位以及所属学院同意,报社联批准。
第三十三条 社团指导教师不得随意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需更换或增加,需由社团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经该社团原指导教师和新指导教师签名同意,报社联审核、校团委批准,方可变更。
第三十四条 社团指导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需更换,需由社团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经该社团原指导单位和新指导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社联审核、校团委批准,方可变更。
第三十五条 社团章程的修改应根据章程的规定,报社联审核、校团委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社团微博、微信公众号、网站等的变更,需由社团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交社联初审后,报校团委审核,再送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批。
第七章 社团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社联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二)对社团实施年度检查,指导其工作;
(三)对社团开展的各类校园文化活动审核和监督;
(四)对社团负责人的更换、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五)对学生社团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进行检查和处理。
第三十八条 社团必须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社联的监督管理。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社联负责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三十九条 社团应当定期向社联申请注册。社联在每学期初汇总登记注册情况报校团委,校团委对学生社团年度登记注册情况须统一备案,并对社团的年度登记审核情况给予公示。
第四十条 校团委对学生社团聘请顾问情况要统一备案、定期审核,社团不得聘请未经批准的校外人员担任社团顾问。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但须由社联审核、校团委批准。社团编印内部资料,具体按《广东海洋大学内部资料性编印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 社团建立网站(主页)、论坛、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应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所有宣传平台要统一在社联报备和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社团宣传平台不得冠以“广东海洋大学”字样。宣传平台发布内容要严格管理,不得侵犯相关知识产权。
第八章 社团活动管理
第四十三条 社团举办活动必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进行,要提前向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递交申请报告,经校团委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社团及其成员在活动中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社团要高度重视活动安全,做好安全预案,不得开展安全风险大、具有危险性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社团可以申请借用教室开展第二课堂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任意占用教室。任何活动不得干扰或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
第四十五条 社团开展宣传活动,不得擅自使用外设临时展位、展板、橱窗、横幅等,如确有需要,必须按规定审批。
第四十六条 社团在每个学期开学后15个工作日内向社联上报学期活动计划及经费预算,由社联审核后报校团委审批。
第四十七条 社团每年的招新活动由社联统筹协调安排。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招新。
第四十八条 学生社团举办(承办、协办)各类学术活动(含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沙龙等)须按学校规定进行审批。
第四十九条 社团在校外开展活动时,应尊重当地民俗习惯,自觉维护学校形象与声誉。
第五十条 学生代表社团参加海外交流、培训或实习等活动,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校团委、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学生工作部(处)商议并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参加。
第五十一条 社团在活动进行中应认真作好文字及影音资料整理,完善活动相关记录,并提交第二课堂活动成果,由社联进行归档整理和保存,同时在校园文化推广等宣传性工作中使用。如涉及知识产权归属和保留等事宜,社团应在提交材料时书面声明。
第九章 社团的年审
第五十二条 学校每年12月份组织对学生社团进行年审。所有学生社团必须参加年审,通过年审的社团及个人方能参与评选“优秀社团”和“社团工作积极分子”。学校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并组织优秀社团参加市级以上评比。对于获评优秀的学生社团,校团委在活动经费、活动场地和办公场所等方面予以倾斜。年审不合格的社团,要进行整改。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对不参与年审的社团,注销其资格。
第五十三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改。
(一)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不接受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的管理和指导;
(三)财务制度混乱,出现重大差错;
(四)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注册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六)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其他违规活动;
(七)组织纪律性差,不配合学校开展工作;
(八)综合评估不合格的;
(九)其他应当进行整改的情形。
第五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有权责令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社团执行机构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有效制止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30人的;
(五)社团连续两学期未开展活动的;
(六)年审不合格后进行整改仍无明显改善的。
第十章 学生社团经费
第五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由学校拨款与社团自筹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学生社团原则上不得接受企业或个人的赞助,确有需要的,必须报校团委批准。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必须严格按照社团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使用与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生社团如收取会费,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收费标准,经社团内部民主决策,写入社团章程,并报社联审核、校团委审批后进行公示。
第十一章 社团指导教师
第五十七条 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等。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1年。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
第五十八条 社团指导教师应为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指导教师的培训指导工作由社联负责登记并报校团委备案。未申报的培训指导活动视为未进行,不计入社团指导教师工作量。
第五十九条 校团委负责社团指导教师的考核,每学期考核一次。考核内容如下:
(一)关心社团发展,指导社团制定工作计划、规章制度,确定工作重点并做好工作总结;
(二)做好培训计划,设计培训内容、方式和目标,按要求给所指导社团上好培训课;
(三)指导学生社团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种竞赛活动,并在活动期间随队指导;
(四)对学生社团重要活动做好记录;
(五)出席社团指导教师会议,并协助学校处理有关社团活动的特殊问题与重大事件;
(六)了解掌握社团成员的思想动态及素质培养情况,监督社团经费的收支情况,加强与社联和校团委的联系,指导学生解决在社团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七)关心社团干部的成长,加强与社团干部的联系沟通,协助做好社团年审及各种评优评先工作;
第六十条 对年度考核优秀的指导教师,学校授予“优秀社团指导教师”荣誉称号,并在绩效工资、职称评聘、评奖评优中给予政策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依规解除聘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海洋大学学生团体管理办法》(校团委〔201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