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洋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管理办法

作者:admin 时间:2020-08-31 点击数:

广东海洋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进一步推进我校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实践是指在校学生利用寒暑假、节假日等课余时间,深入红色革命老区、厂矿企业、街道社区、乡间田头等场所开展的以了解社会、为基层群众服务、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目的的社会调查、文化宣传、法律宣讲、支教扫盲、环境保护等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实践服务活动。本科生和研究生在校期间每人至少要开展一次社会调查,写出一篇较高质量的社会调查报告。

第三条 社会实践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与实践相结合的基本措施,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国情教育的有效形式,是大学生认识社会、了解国情、服务群众,培养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主要渠道。

第四条 社会实践坚持以“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为宗旨,以“目标精准化、工作系统化、实施项目化、传播立体化”和“按需设项、据项组团、双向受益”为原则。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和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是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有效载体。本科生和研究生在校期间至少参加一次“三下乡”和“四进社区”活动,开展活动的时间不少于两周,并在开学初,以团支部、班级等为单位进行总结交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和组织我校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校团委、研究生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等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团委。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和组织本学院的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院团委书记(负责人)、辅导员和专任教师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院团委。

第三章 活动实施

第七条 社会实践主要分为主题类实践和发展类实践。主题类实践结合当年上级文件精神和课程要求,由学校确定主题,制定实践方案,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发展类实践由学院围绕学生发展,结合专业领域情况和社会需求,开展创新创业、实习见习、社会调查等活动。

第八条 社会实践的组织形式可以是团队实践,也可以是个人实践。实践团队成员可跨年级、跨专业、跨学院组队,团队人数原则上为5-15人,所有实践团队需有指导教师带队方可开展活动。

第九条 社会实践要与思政课有机结合。校团委会同马克思主义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设计年度社会调查与社会实践主题,编制选题指南,并于每学年秋季学期第1 周向专业学院公布;组织开展全校优秀调研报告(论文)的评选与表彰,编印优秀调研报告(论文)集;组织各专业学院举行社会调查与社会实践成果报告会,交流优秀成果。

第十条 活动流程

(一)项目申报。由实践团队撰写社会实践活动申报书和活动实施方案,提交所在学院进行初审。跨学院的项目由团队负责人所在学院负责该项目的申报。学院党委需对项目政治安全和可能涉及的校外赞助等严格把关,任何团队和学生个人不得参与任何非政府组织开展的有关社会实践活动。

(二)审核立项。学院对项目申报书进行初审后,根据学校要求推荐到校团委。校团委通过组织专家对学院提交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校级团队。其他未被确定为校级团队的团队归入院级团队中管理。

(三)培训及出征。校团委举行培训会,对全校参加社会实践的团队进行统一培训,组织筹备出征启动仪式等。学院采取适当方式负责对参加社会实践的个人和团队进行培训。

(四)开展和验收。社会实践项目立项后,实践团队应认真按照方案组织实施。活动结束后,各团队应认真搜集和梳理实践活动各种资料并作好活动总结,及时向学院和学校提交高质量的社会实践报告或公开发表的论文等成果。

第四章 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要重视社会实践的开展,加强对学院团委的指导;协调本院教师,为实践团队配齐指导教师,积极参加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压实指导教师责任,确保实践活动安全有序开展。

第十二条 做好安全教育。学院要委派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实践指导教师。团队指导教师必须在团队出发前集中召开安全培训会议,制定详细的安全预案,在实践过程中,利用微信、QQ、电话等方式不断强化安全教育;要清楚实践队伍的去向,防止各种意外发生;学院须严格落实暑期社会实践值班制度,各学院团委书记、指导教师、各实践团队队长应按要求每天做好安全报告。

第十三条 做好安全联络。在整个活动过程中,团队队长必须按要求将团队安全状况等信息报送给学院团委,并做好相应信息记录工作。各学院团委必须及时汇总各社会实践队情况并向学院党委和校团委报告。

第十四条 做好安全引导。各团队活动开展期间要做到:严禁到正在发生地质灾害地区开展社会实践;严禁外出探险、到无安全措施的危险水域游泳、到存在安全隐患的野外登山等;注意出行安全,严禁无证驾驶或乘坐“三无”车辆,严禁乘坐超员、超限、“黑车”等违规运营车辆,严禁乘坐农用车和货车,严禁骑乘存在安全隐患的摩托车、电动车和自行车,严禁搭乘陌生人的顺风车;严禁私自外出留宿,谨慎与陌生人交往,谨慎接受约请、赠与,防止上当受骗;注意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遇突发事件要冷静应对,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第一时间向指导教师、学院团委及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及时化解问题、解决问题。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社会实践经费主要来自学校拨款。学校每年将社会实践活动专项经费划到校团委,由校团委进行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保证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顺利开展。同时,积极寻求、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赞助,扩大经费来源,但不得接受境外资金资助。

第十六条 社会实践活动经费主要用途包括:

1.资助学院启动社会实践活动,包括组队、评审、宣传等;

2.资助立项的实践团队,根据项目申报情况、项目实际、路程远近、人数多少、项目前景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资助经费额度。

3.为参加社会实践的指导教师和团队学生购买保险等;

4.社会实践活动的宣传、表彰等;

5.社会实践活动指导教师的差旅费、补助等;

6.其他根据需要必须开支的费用。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亲自带队的差旅费按照学校财务规定给予报销。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只能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和汽车,不能乘坐高铁(动车)、飞机。

第十八条 各实践团队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经费,专款专用,账目要清晰、规范,在规定期限内到财务处报销;各实践团队在资助金额限度内实报实销。对于铺张浪费、虚报实践经费的团队,一经核实,学校不再予以资助,并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校在审核各团队上报的实践成果材料的基础上,评选考核等级并给予报销经费。考核不合格的团队,不予结报经费,并保留追回所预支经费的权利;考核合格的团队,予以结报80%以上经费;考核良好和优秀的团队,除予以结报全部经费外,学校还根据实践成果予以奖励。

第六章 总结和表彰

第二十条 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团队和个人应及时做好活动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应按要求及时提交至学校和学院进行项目验收、总结和考核。

1.团队需提交以下资料:

1)社会实践课题成果(调查报告、论文、总结等)。

2)主题突出、活动鲜明、反映活动的数码照片(每张原图2M以上)。

3)PPT展示文稿、微视频。

4)实践过程中的新闻稿集锦(含网页链接)。

5)实践团队的微文。

6)实践地接收单位评语。

2.个人需提交的资料:

1)实践活动总结或心得体会。

2)主题突出、活动鲜明、反映活动的数码照片(每张原图2M以上)。

3)实践地接收单位评语。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组织专家对材料进行评审,成绩采用百分制形式评定,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优秀(90-100分):能很好地完成实践任务,达到学校规定的全部要求,书面报告能对实践内容进行全面、系统总结,并能运用所学理论对某些问题加以分析;队员积极主动参加社会实践,并在实践中有优秀表现;团队和个人获上级表彰多。

良好(80-89分):能较好地完成实践任务,达到学校规定的全部要求,书面报告能对实践内容进行比较全面、系统的总结;队员社会实践态度端正,实践中表现良好;团队和个人获得上级表彰。

合格(60-79分):能完成实践任务,基本达到学校的全部要求,提交的书面报告能对实践内容进行比较全面的总结。队员社会实践态度端正,能配合参加实践。

不合格(60分以下):有下列情况中的任何一项者,暑期社会实践成绩不合格。(1)实践单位和指导教师的评价为不合格者;(2)违反校规校纪和法律规定,有损广东海洋大学学生形象者;(3)不按时上交所要求的材料者;(4)书面报告存在抄袭、代写、套用他人成果、伪造资料、缺少第一手实证资料中的任何一项者,或者所写书面报告结构混乱、内容空洞、错误明显者;(5)弄虚作假、欺骗教师者;(6)暑期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认为的其它属于成绩不合格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对已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学生进行登记,按要求将名单报校团委审核后送学生所在学院进行学分认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年举行社会实践活动的总结评优和表彰工作,表彰对象为组织、指导、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类别主要包括:优秀组织奖、优秀指导教师、优秀团队、先进个人、优秀成果等,各奖项均实行申报制度。社会实践活动中出现的新增奖项或系列活动,由学校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学校将择优推荐部分集体和个人申报上级有关奖项。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表现及成果,作为学生学年素质测评、实践学分认定、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评定的主要依据之一。各团支部或班级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表现及取得的成绩,作为五四红旗团支部和优秀班集体评优评先的考评项目之一。

第七章 指导教师

第二十五条 指导教师是社会实践团队的管理者和指导者,开展调研报告辅导,提升报告质量。应做好团队安全培训、出行指导和实践指导,确保实践全过程政治安全和人身安全;指导做好实践活动安全预案,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指导教师必须与团队、学院和学校保持密切联系,遇到突发情况时要做好紧急处理,并第一时间报告学院领导和校团委。

第二十六条 指导教师随队实地指导,应提前两周上报计划,包括指导团队名称、人数、地点等信息,并依据出差票据、照片、访谈记录等有效证明进行认定。不随队实地指导的教师不得参评“优秀指导教师”。

第二十七条 指导教师全程随队指导实践活动的,指导国家级团队按15学时/队计算,指导省部级团队按10学时/队来计算,指导校级团队按5学时/队来计算,指导院级团队按3学时/队来计算。未全程随队的不予计算工作量。

第二十八条 学校每年组织进行指导教师学时的核算和认定。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广东海洋大学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校团委〔2010〕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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