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洋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校教务[2017]67号,2017年8月1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法推进规范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育树立“勤奋、求实、敬业、创新”的优良校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缴费与注册
第三条 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学校签发的《新生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内向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请假,经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或虽经批准但逾期未入学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处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各单位在学生处指导下查阅学生档案,对新生政治、思想品德资格、录取资格、程序、身份进行复查。艺术、体育等学院按规定负责相应术科专业水平入学复查。校医院负责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复查结果报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复查不合格者,由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会同相关单位(部门)研究并提出意见,由学校予以处理。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审核,报学校批准,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转交有关部门查究。
只有取得学籍的学生才能办理学生证等校内证件。
第六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经学校批准后学生创业的除外)。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否则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适宜在学校学习者,可办理入学手续,不适宜在校学习者,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学生在接到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之日起1周内离开学校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2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超过年限而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是学生应该履行的义务。学生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或经学校同意缓(免)交学费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才具有注册资格。凡具备注册资格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学院办公室注册,注册后取得学籍,方可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活动。未注册者不得选课,不承认及登记考试成绩。学生获得学籍后,学籍在校在册期间,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负责学生具体的学籍管理和学习管理,学生学籍数据及其变化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及时核准后报教务处,教务处统计、审核后按时上报上级主管领导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每学年第一学期正式开课前2天为学生缴纳学费(具体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和秋季学期注册时间。学生应当先缴费,凭财务处的收费凭证到所在学院办公室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资助,并办理缓交学费手续,获批准后可到所在学院注册。
每学年第二学期开课前2天为学生春季学期注册时间,学生须按时到校,并到所在学院办公室注册。
学生若确有实际情况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向所在学院申请延缓注册并请假,否则以缺课论处(缺课1天按本人课表学时计,下同)。
第八条 各学院办公室对未准时回校注册的学生,分别按病、事假或缺课登记汇总,于每学期开学后2天内报送教务处和学生处。请假手续见第四十四条,超过2周不注册的按第四十七条办理,缺课按第六十九条办理。
第九条 凡休学或其他原因保留学籍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的,不予注册。
第二节 学 制
第十条 本科教育基本学制为4年。学校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8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可以连续或分阶段完成学业。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一律不予注册。学生一般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学生提前修满规定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对于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由学生本人在每年3月初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并报分管副校长批准,准予延长学习年限。每次延长时间以1年为限,延长期满,若学生仍未达到毕业要求,可再申请延长。本条不适用于因课程考核达不到要求或违反学校有关纪律(见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而被学校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
第十一条 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其所在年级及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并注册后参加学习。
新生或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因参军而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新生或在校学生可申请休学开展创业实践,休学创业期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学生申请休学创业实践,应当经过学生所在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符合创业要求,报学校批准,方可休学。
第三节 学分与绩点
第十二条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标准,每门课程的学分以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为依据。学分绩点与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的标准。
第十三条 百分制、五级制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带小数的百分制成绩四舍五入后再折算为绩点):
100分为5.0绩点;
99-90分为4.9-4.0绩点(99分为4.9绩点,98分为4.8绩点,依次类推,下同),优秀折算4.5绩点;
89-80分为3.9-3.0绩点;良好折算3.5绩点;
79-70分为2.9-2.0绩点;中等折算2.5绩点;
69-60分为1.9-1.0绩点;及格折算1.5绩点;
低于60分为0绩点;不及格折算0绩点。
第十四条 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绩点。
一学期(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该学期(学年)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该学期(学年)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整个修业期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学生所在学院都应计算学生所学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
第四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类教育教学环节(下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课程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修读的要求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各专业的最低毕业学分数要求、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要求由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学生应当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各学期的教学安排选课。未履行选课程序的学生,不安排考试,不记载成绩和学分。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考核的形式有:开卷、闭卷、开闭卷结合等,可采用笔试、口试、演讲、辩论、实际操作、撰写课程论文或报告等多种形式。各种考核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课程结束后,学生应参加考核,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准予补考1次;选修课程不及格的,不给予补考,可重新选课修读,成绩记入成绩档案。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核,须申请缓考。补考、缓考不及格者,应当重修。
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课学习的,由学生本人申请,持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学生所在学院的初审意见,经体育与休闲学院审查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应当参加体育保健课,经考核合格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和绩点,具体按《广东海洋大学学生申请选修体育保健课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缓考。学生应当按规定时间参加课程考核,如因学生本人生病、家人病故(病危)或考核冲突而不能在规定时间参加学校考核的,应当提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如不按时参加按缺考处理,缓考卷面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正常考核总成绩记载。未提出缓考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而无故不参加考核的一律按缺考论处。
第十九条 缺考。具备考核资格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课程按缺考处理,该门课程成绩以“缺考”记录。
(一)未参加规定时间的考试;
(二)申请缓考未获批准且未参加考试;
(三)考试迟到十五分钟以上;
(四)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成功办理退课手续而不参加课程考核。
缺考学生,该门课程不得参加补考。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应当审核学生是否具有参加课程考核的资格,并在最后一次课程结束前予以公布,学生对取消考核资格有异议的,可在考试前向教务处申诉。
有如下情况之一者,不具备考核资格:
(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的;
(二)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3次抽查未到课的;
(三)缺交作业(包括习题或实验报告)的次数累计超过该门课程作业总数三分之一的;
(四)课程的实验环节总评不及格的。
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补考。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携带身份证和学生证(参加补考还需携带补考证)方可进入考场,经监考教师查验无误后参加考核。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核,并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听从监考人员安排。在课程考核中违纪或作弊,当场取消考核资格,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违纪”或“作弊”。
对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学生有权利向教务处或学校其他部门反映。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考核纪律和考核作弊者,按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三条处理。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按以下原则记录成绩。
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可采用五级制记分,即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及以下),毕业论文采用五级制记分。及格及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学生的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综合评定,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课程特点确定并在课程教学大纲中予以明确。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在课程考核前向学生公布平时成绩。
平时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听课、提问、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实验、期中测验、平时测验和出勤等情况的综合评定。
补考及格后,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并按补考所获得的卷面成绩记载。
已考核合格的课程在教学资源允许的条件下可重新修读,成绩标注“复修”字样。在推荐免试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等专业排名时,该门课程绩点按第一次考核成绩计算。
第二十四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学分,学校予以承认,具体按《广东海洋大学全日制本科生校外课程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实践、科研训练、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认定为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置换相关课程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广东海洋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学分,予以承认。
第二十七条 成绩查询及复核。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一般不得更改。如评分工作经查实确有差错而需要更改的,按《广东海洋大学课程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课程考核成绩由主讲教师直接在学校成绩管理系统中录入,教学记录表保存于开课单位。学生可以通过学校成绩查询系统进行查询。
主讲教师对学生答卷有严重疑问的,有权对其进行复试,并将复试学生的情况及时报有关开课单位备案。
学生对成绩有异议者,应当最迟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填写《广东海洋大学学生成绩查询申请表》,经开课单位分管教学工作领导批准后,由开课单位课程负责人或指定教师代为查阅试卷,一周内,学生到开课单位领取复核结果。超过规定期限,不再受理查询。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国家级考试成绩合格,学校如实记载学生国家考试成绩,在作毕业资格审查时,可视为通过校内相应课程考核,成绩性质不变。
第五节 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二十九条 课程选修基本原则如下:
(一)学生原则上按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修读课程,并应按先行课程、后续课程的顺序进行修读。
(二)学生每学期修读总学分一般在22-24之间,最低不少于15学分(第八学期除外),最高一般不超过30学分。
(三)未选课而自行听课者,不承认其参加的一切教学活动和考核成绩。任何课程一经学生选定,学生必须参加该课程的所有教学环节。
(四)对设置专业方向的专业,学生可选择一个专业方向,修读相应的课程模块。一般情况下,修读专业方向人数达到25人及以上时才可以单独设班。
(五)原则上选修课最低开课人数为30人,必修课最低开课人数为20人。
其他具体要求按《广东海洋大学选课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理论课程,学生均可申请免修或免听。
第三十一条 免听与免修。
(一)免听。学生以前各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且通过自学达到了本门课程的要求,经申请,且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理论考试,成绩在75分以上,准予免听,但仍需参加课程的实践环节学习和考核,通过该门课程实践教学环节考核者,可据此如实记载该门课程成绩和学分,若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通过者,不记载相应课程成绩和学分。课程理论考试成绩在75分以下的,不批准免听。学生一学期申请免听的课程一般不得多于6学分。
(二)免修。经学校批准,学生通过课程学习网站或其他教育机构修读完课程,准予免修,免修学分认定按《广东海洋大学全日制本科生校外课程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三)免听与免修程序。学生申请免听或免修,需于第16周由学生本人提出下学期免听、免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拟免修(听)课程的任课教师同意,课程开设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签署意见,学生所在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学院受教务处委托,组织免修、免听课程的考核。
(四)被作学业预警的学生不准免修。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转学、转专业后或修读辅修专业,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时,对已获学分的课程按以下原则区别处理:若已修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要求和学分数等于或高于将要修读课程的要求,经学生申请,开课学院核实,承认学生已获得的学分。若已修课程教学内容、教学要求低于将要修读课程的要求,在学生按规定参加该课程实践教学且及格的前提下,学生可通过自学掌握所学知识,参加课程理论考试,成绩及格,可记载相应的成绩及学分。
第六节 辅修专业与辅修专业学位
第三十三条 为了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对复合人才的需求,学校鼓励学生在学有余力条件下跨学科、跨专业修读相关课程。
本科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可以修读其他专业规定的课程,如达到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在毕业前向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后可获得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本科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学业期间辅修另一学科门类的其他专业,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前提下,达到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向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学校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在教学资源允许的前提下,可申请转专业。原则上,每个专业申请转出与转入学生数分别不超过该专业该年级在校生数的10%。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同等条件下学校优先考虑。
转专业的条件和办理程序按《广东海洋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录取入我校的学生原则上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转学的条件和办理程序按《广东海洋大学本科学生转学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校医疗部门或指定医院诊断,确需停课治疗、休养,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三)学生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论表明精神障碍学生患者应当住院治疗而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拒绝,致使患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或者患者有其他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情形的,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休学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一般以1学年为期,因伤、病休学且治疗期较长的,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学生累计休学不得超过2次,时间不得超过4年(休学创业期除外);
(二)因病或其他原因要求休学的,应由学生本人申请(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经学校医疗部门签署意见),经所在学院同意,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并经学校批准,方可休学;
(三)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送学生处、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学校发文准予休学;
(四)休学学生的往返路费自理。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新生和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复学安排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学生应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1周内办完离校手续。
第四十条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不承认学生自行参加的一切教学活动,不予考勤、考核和记载成绩。
第四十一条 保留学籍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停止各类奖(助)学金的评比与发放,户口一般不迁出学校。学生休学当年,学校将按规定退还其已交剩余时间的学费及有关费用。保留学籍期间,学生所有的行为和一切事故均与学校无关。
第四十二条 休学期满,学生应按时回校申请复学。不按期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复学资格,作退学处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附有三级甲等医院恢复健康可以在校学习的诊断证明(精神疾病类学生须有三级甲等医院的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的“已恢复健康,可以复学”的诊断证明,无法提供证明的,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应向学校申请休学或申请退学),经学校体检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学生在提交复学申请时须附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该生在离校期间思想政治表现的证明,若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予以退学;
(三)学生复学须经所在学院同意,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并经学校批准;
(四)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且与离校前所修课程相衔接的年级学习。如原专业不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五)复学学生的缴费标准与复学后转入专业相同。
第九节 鉴定、考勤与纪律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定期对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与鉴定以第二条为主要依据。学生每个学年作一次个人小结,班主任组织师生民主评议,结合学生平时各方面的表现,写出评语,经学院审核后存入学生档案。学生毕业时,对其在校期间各方面的表现做出全面鉴定。具体做法按《广东海洋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学生考勤及请假办法如下:
(一)学生应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以及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考核、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劳动、军训等都要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或无故延迟注册者,一律以缺课论;
(二)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学习,不得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因故需提前离校或延迟返校者,须经所在学院批准,否则均以缺课论;
(三)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疗部门证明,请病假在1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1周及以上的须由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
(四)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事假3天及以内由班主任批准,3天以上由班主任审核同意、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事假不得超过2周;
(五)请假期满,请假学生须及时向班主任、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六)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学院备查。学生1个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时,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按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休学。
第四十五条 教师可以根据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作为评定平时成绩的依据。对学生缺课等情况应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反映,以便学院检查督促。
学生在校期间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节 学业预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所在学院须向其发出学业预警:
(一)课程修读中期,累计缺课(含请假)达到已授学时的三分之一(免修学生除外)或缺交作业(包括习题或实验报告)的次数累计超过该门课程作业总数三分之一;
(二)每学期取得的课程学分合计未达到该学期所选课程总学分的二分之一;
(三)在校修读前3年(不含休学),平均每学期取得课程学分合计少于15学分。
(四)各学期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
学业预警的程序按《广东海洋大学本科生学业预警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节 退 学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与保留学籍时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之和超过8年(服兵役及休学创业的学生不受此限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因病需休学而未提出休学申请,且在1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
(三)超过2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
(四)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连续2周离校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五)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包括身体和政治思想方面)不合格;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八条 退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送学生处、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发文。
作退学处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对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提出处理意见并附相关材料,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其他手续按第七十五条办理。
第四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后续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学生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其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学校为在校学习时间不到1年的退学者出具退学证明和学习证明书;
(四)退学学生的学费退还问题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学生接到退学通知书后,须在1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逾期不办理手续和执意不离校者,由保卫处指派专人护送离校。退学后的一切问题,学校不负责解决。
第五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具体按《广东海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进行。
第五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和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二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二条 本校本科学生学业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应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鉴定和审核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方面,其重点应放在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五十四条 毕业资格审查由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审核,教务处采用抽查方式复核。
第五十五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读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未受到处分或处分已解除的,经所在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修满辅修专业规定的学分,经学院审核,教务处复核,学校批准,可获得辅修专业毕业资格,并颁发辅修专业毕业证书。符合辅修专业学位授予规定者,经学院审核,教务处复核,学校批准,颁发相应的辅修专业学位证书。
对在校期间未修完辅修专业规定学分的学生,只发给已修课程的学习证明书。
第五十六条 学校按4年基本学制年限对学生学籍进行管理。申请提前或延期毕业期限最小单位为一年。申请提前或延期毕业的学生,须在拟毕业前6个月向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对其提前或延期毕业资格进行审核。其中,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所获得的课程学分应不少于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75%。经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视其为应届毕业生,学校按规定为其安排毕业论文(设计)。经批准延期毕业的学生,在延长学制年限内具有学籍,学校准予继续学习并按在校生予以管理。
第五十七条 具有毕业资格的本科毕业生,符合《广东海洋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相关要求,学业水平优良,且无违背学术诚信行为或无学术不端行为,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复核,学校批准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位证书。违背学术诚信行为是指考试作弊,以获取课程成绩(含论文)为目的的伪造数据、作假、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数据或事实等,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等。
第五十八条 毕业资格审查时,学生已修读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毕业操行评定为不及格的;
(二)受到处分且在毕业前尚未解除的;
(三)未获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含理论课和实践课)学分的;
(四)毕业时,学生体质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的(因病或残疾学生凭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审核通过后可准予毕业)。
第五十九条 未修读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1年以上(含1年)的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时间不满1年者只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书。
第六十条 因属第五十八条所列情况而结业的学生,按以下方法换发毕业证书:
(一)学生在结业后2年内,对于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以在课程开设学期第2周内按规定缴费修读相关课程后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考核(同一门课程考核不得超过2次,一般安排在期末考试时间进行),考核及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二)受到处分的学生,在毕业前因处分期未满而被定为结业的,期满后,需提交书面材料,汇报处分期的表现并对所犯错误进行深刻反省,方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换发毕业证书,同时需提交处分期内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该生在离校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鉴定。
(三)因体质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而结业的学生,结业后2年内至多可参加2次学校统一组织的学生体质测试,成绩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四)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五)结业后2年内不返校申请参加学习和考核,或考核不及格者,以后不再安排考核。
(六)结业生返校参加学习和考核,应按有关规定缴费,往返路费和食宿费自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未取得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或学历证明书。
第六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广东省教育厅注册,并由广东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应予以注销并报广东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四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辅修专业毕业证书、辅修专业学位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两次。上述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由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具体按《广东海洋大学证明书管理办法》办理。
学历证书(包括毕业、结业、肄业证书)、毕业证明书、学士学位证书、学习证明等统一由教务处组织颁发或办理。
第三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五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锻炼、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按《广东海洋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审办法》和《广东海洋大学学生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评定办法》等文件执行。
第六十六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依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十七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八条 警告、严重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9个月、留校察看期限为1年(仅限考核违纪、作弊和上课考勤方面的处分),处分期表现良好,无违规违纪行为的,期满后,学生个人申请、班级评议小组评议、学院讨论、教务处审核,予以解除。受到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确有明显进步,表现突出,获得省部级(党团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学会)表彰奖励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查,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可提前结束处分,但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不得少于3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不得少于6个月;在留校察看期间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达到纪律处分条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处分期内表现不好,未达到纪律处分的,延长处分期3个月,达到纪律处分的,按本规定从严处理。
第六十九条 一学期内,根据缺课的学时数,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缺课累计在12学时以内,给予批评教育;
(二)缺课累计在13至24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缺课累计在25至36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缺课累计在37至48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缺课累计在49至6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61学时,视为放弃学籍,作退学处理。
(七)指使他人代替自己上课或代替他人上课,第一次的,给予记过处分;第二次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三次的,作退学处理。
第七十条 学生参加学校、学院和教师组织的各种类型的考核,包括期末考试、期中考试、课堂小测验等,都应遵守考生规则和教师要求。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对于考试违纪,应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并视情节及对所犯错误的认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对于考试违纪且毁灭证据或谩骂、殴打考试工作人员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考核违纪事实确凿,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交情况说明的学生,将从严处理。
第七十一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下列考试作弊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七)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八)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对考核作弊事实确凿,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交情况说明的学生,将从严处理。
第七十二条 对因考核违纪、作弊未获学分的课程,在学生认识错误之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教务处同意,方可参加该课程的重修。
第七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二)组织作弊的;
(三)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四)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核的;
(七)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对学生其他方面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按《广东海洋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向学生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或拒收的,学校采取以下方式之一送达:
(一)邮寄送达。以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公告送达。在学校网站主页公告十个工作日,逾期视为送达。开除学籍、退学处理的处分决定书由学校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退学学生如果急需离校,不等学校退学文件下达,须填写《个人声明书》。
第七十六条 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具体按《广东海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在1周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其后续问题参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七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十九条 学业预警及退学处理不是对学生的处分。
第四章 自费出国留学
第八十条 自费出国学习的学生,可申请退学或保留学籍。要求保留学籍的,可准予保留学籍1年。保留学籍期满,不申请复学的,取消其保留的学籍。不要求保留学籍或已获准自费出国学习而未办理离校手续离校者,作退学处理。
第八十一条 在校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院长签署意见,学生处初审,教务处核准,经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出国留学学生教育培养费的缴纳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获准出国学习的学生,应执护照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证明,到教务处办理离校手续,由教务处发给有关证明。
第八十二条 学校鼓励在校本科学生出国(境)或国(境)外学生到我校进行交流学习。出国(境)交流生的选拔及管理按《广东海洋大学本科交流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其中, 2014-2016级未施行学分制的学生,有关事项按《广东海洋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校教务[2015]12号)执行,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不一致的,按教育部令第41号条款执行;2017级及以后入校的全日制本科生按本规定执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