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洋大学官方微博微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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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官方微博微信管理办法

(校[2015]15号,2015年6月8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官方微博微信建设和管理,更好发挥其在对外宣传、思想文化交流、信息服务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和教育部国信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意见》(教思政[2013]3号)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校官方微博微信(以下简称官方微博微信)是指以广东海洋大学、广东海洋大学二级党组织、二级单位(部门)、二级单位(部门)直接管理的党政工团组织和教学科研组织(团队)及管理服务组织(团队)、学生团体等名义,实名注册的微博、微信公众号等。

第三条 学校实行官方微博微信审批备案制度。按照“谁开设、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 凡校内开设的官方微博微信,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官方微博微信的管理与审批

第五条 党委宣传部是学校官方微博微信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官方微博微信审批和日常监管,负责“广东海洋大学”微博号、微信公众号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是学生日常教育和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职能范围内相应学生团体官方微博微信日常监管,负责教育和指导学生团体管理和使用好相关官方微博微信。

第七条 各单位(部门)是本单位(部门)官方微博微信(含直接管理的属下组织和学生团体官方微博微信,下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部门)官方微博微信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官方微博微信管理员选聘和教育管理等。

第八条 官方微博微信管理员是本单位(部门)官方微博微信日常管理和维护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单位(部门)官方微博微信帐号密码管理以及信息收集、审核、编辑(评论)和发布(转发)。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部门)官方微博微信管理第一责任人,应承担起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宣传学校,服务师生,维护信息安全责任。

第十条 各单位(部门)开设官方微博微信,应提出书面申请,即填写《广东海洋大学开设官方微博微信申请表》,经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直接管理的学生团体开设官方微博微信,由学生工作部门按职能分工,作为责任主体提出书面申请,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各单位(部门)直接管理的学生团体开设官方微博微信,由所在单位(部门)作为责任主体提出书面申请,报相应的学生工作部门审核后,送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
第三章 官方微博微信的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官方微博微信信息发布应展示学校发展成就,彰显学校办学特色,反映师生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弘扬真善美,礼赞高尚的思想道德情操,激发崇德向善的正能量。

第十三条 官方微博微信应发布服务师生工作、学习、生活和发展的来自学校各方面工作最新动态、重要公告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官方微博微信发布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得发布(转发)违反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信息;不得发布(转发)有损学校和广大师生声誉和形象的信息;不得发布纯属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 未经学校或党委宣传部授权,任何单位(部门)不得以“广东海洋大学”微博微信号的名义发布信息。

第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官方微博微信发布的信息应与本单位(部门)工作相关,未经学校或相关职能部门授权,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校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及敏感问题的信息。

第十七条 官方微博微信主办单位(部门)要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合规性负责,管理员发布(转发)信息,应经本单位(部门)主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部门),学校根据其违规情节,给予批评、责令整改、停止使用、撤销帐号、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第十九条 已开设官方微博微信的单位(部门),需按本办法的规定及时补报相关信息,送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二十条 各单位(部门)官方微博微信主管领导、管理员变更,应及时更换登陆密码;直接管理的使用单位(学生团体)因管理属性变更或停止使用或撤销帐号,应及时收回登录密码,并将以上变更情况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单位(部门)内部管理措施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开设BBS、QQ群、手机报、手机客户终端、微视频等参照本办法进行审批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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