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洋大学宣传标语张挂管理暂行办法
(广海大党[2016]40号,2016年6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健康文明、整洁有序、和谐阳光的校园文化环境,规范宣传标语的张挂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广东海洋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宣传思想工作的实施意见》(广海大党[2015]94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部门)、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在校园内张挂宣传标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校园宣传标语张挂管理实行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园内张挂宣传标语。
第二章 严格审批
第四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全校宣传标语统筹管理和日常监管,负责校内主干道、教学、科研、实验及行政办公等区域内张挂宣传标语审批。
第五条 校团委负责校内学生宿舍、学生食堂、运动场等生活活动区域内张挂宣传标语审批和日常监管。
第六条 下列情况可以申请在校内规定区域张挂宣传标语:
1.为国家、广东省、湛江市的重大活动营造氛围;
2.营造学校重大活动氛围;
3.加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
4.重大纪念日、节庆日;
5.各单位(部门)举办重要教学、学术、文化等活动;
6.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或其他积极向上、传播正能量的活动;
7.其它经学校批准的内容。
第七条 单位(部门)申请张挂宣传标语,需填写《广东海洋大学宣传标语张挂审批表》,经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管理权限,提前2天报党委宣传部或校团委审批。
第八条 学生组织(学生社团)申请张挂宣传标语,需填写《广东海洋大学宣传标语张挂审批表》,按相应管理职能,经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学院审核后,提前2天报党委宣传部或校团委审批。
第九条 校外单位不得在校内张挂宣传标语。如与校内单位合作举办活动需要张挂宣传标语的,由与其合作的校内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条 校园内除专属的商业区外,不得张挂纯商业广告性质的宣传标语。
第十一条 个人不得在校园内张挂宣传标语,也不得为个人事务在校园内张挂宣传标语。
第十二条 宣传标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违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
3.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4.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或有庸俗、低俗、媚俗内容的;
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
6.宣扬邪教、迷信的;
7.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8.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9.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10.损害学校和广大师生声誉和形象的;
11.法律法规和国家禁止的其他内容或学校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内容、格式及张挂要求
第十三条 宣传标语的内容、格式:
1.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传播正能量。
2.语言要简洁鲜明,主题突出。不得使用繁体字和不规范字,更不得出现错别字。
3.标语右下方须注明张挂单位名称,赞助商名称及标识占用篇幅不得超过标语整体篇幅的四分之一。
4.宣传横幅或条幅一般为红底黄字或红底白字,幅面大小应与张挂空间相协调。
第十四条 标语张挂位置及张挂要求:
1.获得批准张挂的标语须在规定区域张挂。可张挂标语地点主要包括:校门、教学主楼候车亭铁栏杆、科技楼对面铁栏杆、各食堂铁柱、通往艺术楼的桥栏、第三篮球场、教学主楼多功能厅门口柱子以及经党委宣传部、校团委同意张挂的其他地点等。
2.校内商业网点经学校管理部门同意,可在其经营店面门上方张挂标语,或在门口摆放“欢迎水牌”式临时商业广告,并保持整洁美观。
3.在校内举办的宣传活动,标语只能在活动场所范围内张挂。一般性会议的标语仅限于会场内张挂。
4.在教学、科研、办公等场所一律不准张挂商业广告性标语。
5.标语张挂要端正、平直,不能影响交通和通行,不得损害树木,不得破坏公共设施,不得影响校园环境。
第十五条 标语的张挂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七天,带有商业信息内容的标语张挂时间一般不超过五天。特殊情况,经审批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张挂期限。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张挂标语按照“谁张挂、谁负责”和“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党委宣传部、校团委要严格把关,强化日常监管;学生处、研究生处、各学院要做好学生日常教育和管理,引导学生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宿管中心等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维护校园环境整洁有序、和谐安全。
第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的分管领导,对其分管单位(部门)宣传标语内容审核负领导责任,宣传标语经办人,对标语内容、张挂及事后清理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标语审批部门以及保卫处、后勤管理部门等应对标语予以清除:
1.张挂不整洁或有破损,影响校容校貌的;
2.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内容的;
3.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十九条 标语所属单位(部门)、学生组织要随时检查所张挂标语及固定标语设施、附属物的完好性,对由于天气等因素造成标语掉落、破损的要及时重挂或去除。标语到期后,应在2天内对过期标语及时清除(包括绳子、铁丝等附加物)。未按规定及时清除的,审批部门将对责任单位(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暂停1至2次张挂标语申请的惩戒措施。
第二十条 学校将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校园内张挂的标语进行检查,对违规张挂的宣传标语予以清除,并根据情节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广东海洋大学校内横幅悬挂管理办法》(党办[2011]5号)同时作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