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校2018~2019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csadmin 时间:2018-09-14 点击数:

广东海洋大学学生处文件

 

校学生处201836


 

各学院: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做到“精准资助”。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粤教助函〔2017〕49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粤教助办函〔2018〕55号)文件精神,按照家庭经济困难情况须“一年一认定”的原则,我校将开展2018-2019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

二、认定等级

特殊困难  比较困难  一般困难

三、认定原则

自愿申请、公开透明、客观公正

四、时间安排

2018年9月15日至9月27

五、工作要求

1、广泛宣传发动。各学院要通过多渠道进行广泛宣传,让每一位学生都知晓只有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才有资格获得资助。组织学生自愿、如实填写《广东海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加强组织领导。学院成立以分管院领导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抽查、初审和信息上报等工作。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负责本年级(专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组织,信息采集等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和申请认定的学生名单要在本年级(专业)班级范围内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公示材料要交学生处备案

3、落实应助尽助各学院要认真组织学习《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标解释》等文件,按照标准化、规范化,做好评估认定工作。要明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获得资助,包括国家资助、学校资助和社会资助。如学年认定工作结束后,有学生因家庭突发变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院应另外建立困难学生库,将其纳入学校资助和社会资助范围。

4、严格审核材料。各学院应严格审核学生提交的《申请表》,要与学生提交的证明材料逐项对照,特别是对于特殊群体(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家庭遭受重大灾害、重大意外事件,重大疾病家庭等),要逐个学生、逐项审核,既不能遗漏,也不能随意放宽标准。

学院要通过抽查形式(抽查率在10%以上),核实学生填写情况。在抽查过程中,如发现学生填报虚假情况,学校和学院可以保留追究责任及其他处理等权利。特别是对建档立卡学生,学院要主动确认核实,确保建档立卡学生提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5、材料汇总上交。9月27日前,各学院完成申请认定学生初审和公示等工作,将《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含抽查情况)、公示材料、认定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成员名单等材料,加盖公章后以学院为单位统一上交学生处学助学信贷科备档,同时将“在校学生信息录入”和“家庭经济信息采集”两个表导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由省教育厅助学中心统一审核确定家庭经济特殊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学生名单。

注:学院应且只将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其余一切无关信息,不得涉及。

 

附件:

1.在校学生信息录入(qq群或学生处网页下载)/data/upload/file/201809/682d0e238fed71eb13d8c35cb401f7da.xls

2.家庭经济信息采集(qq群或学生处网页下载)/data/upload/file/201809/dcea7dd30f1155c164ac3f02fa306e4a.xls

3.《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粤教助函[2017]49号)/data/upload/file/201809/bc0a9ba7cabdebac0fc606a79aef6dae.pdf

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标解释》的通知》(粤教助函[2017]52号)  /data/upload/file/201809/6684b0800e4b99840576ea6d85a231a8.pdf 

                

 

 

学生处

201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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