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洋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社会类
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校学生处【2021】3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制度体系,进一步规范学校社会类奖助学金的评审与管理程序,充分发挥社会资助在资助育人方面的积极作用,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全面成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类奖助学金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为奖励优秀学生,激励学生奋发向上,或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与学校协商设立的专项资金。分为社会类奖学金和社会类助学金两类。
第三条 学校实行社会类奖助学金分级管理制度,分学校级和学院级。
第二章 社会类奖助学金的评审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社会类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学生处处长担任,副主任由学生处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副处长担任,成员由学生处助学信贷科科室成员组成。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全面部署学校社会类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对学校级社会类奖助学金初审名单进行审查和审定。
第五条 学院成立社会类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代表组成,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进入评审小组。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社会类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对本学院学生名单进行审查和审定。
第三章 社会类奖助学金的设立
第六条 社会类奖助学金的捐赠必须是无偿的,奖助形式按照资助方的意愿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来确定。
第七条 仅接受中国大陆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的捐赠项目,不接受有海外背景、外资或台资背景的资助方捐赠。
第八条 社会类奖助学金原则上以资助方名称冠名。以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为目的的捐赠项目,应直接命名为“奖学金”。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为目的的捐赠项目,应直接命名为“助学金”。
第九条 社会类奖助学金的评审条件,在学校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基础上,可以适当在学业成绩、科技创新、学科竞赛等方面作额外要求。
第十条 社会类奖助学金的实施细则,依据社会类奖助学金的级别实行分级负责。学校级由学生处负责,学院级由具体学院负责,根据学校的管理办法与捐赠协议制定,并面向师生公开,不再逐一发文。
第十一条 学校或学院可以在政策允许及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适当满足社会类奖助学金的资助方的形象宣传、学生座谈、参与表彰颁奖等合理要求。对于捆绑学生就业去向、营销推广、参加商业活动等不合理条款作为评审条件的应予以拒绝。
第十二条 学院组织社会类奖助学金评定后,将评定结果、实施细则与学院社会类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名单一同报学生处备案。
第四章 社会类奖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 社会类奖助学金面向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具体奖助对象和奖助标准与资助方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申请社会类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学生;
(六)勤奋学习,积极上进,评审学年所有课程全部合格,学业成绩优秀,成绩与素质综合测评排名不低于前50%;
(七)缴清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所有应缴费用或因家庭经济困难已办理缓交学费手续。
(八)资助方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社会类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七)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八)勤奋学习,积极上进,评审学年所有课程全部合格。
(九)资助方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同等条件下,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可优先获评社会类奖助学金。
第十七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一项社会类奖学金和一项社会类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两项及两项以上的社会类奖学金或社会类助学金。
第五章 社会类奖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社会类奖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由学生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社会类奖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审排名范围由各学院自主确定一种。社会类助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九条 学校级社会类奖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学校级社会类奖助学金由学生处按照捐赠协议启动评审工作,分配名额到学院。
(二)学生本人自愿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初审名单后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社会类助学金的公示要在适当的范围以适当的方式进行。
(三)各学院根据学校评审工作安排,将学院公示无异议的推荐名单报送学生处,学生处汇总审核后上报学校社会类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研究审定,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学生处将公示无异议名单送资助方审核无异议后生效。
第二十条 各学院接受的社会类奖助学金,申请和评审程序由学院参照学校级评审程序与资助方的协商后确定。最终获奖助学生名单报送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评审过程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期间向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提出投诉或举报,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校评审委员会提请裁决。
第二十二条 申请但未获得资助的学生,由学院及时告知原因。
第六章 资金的认领、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社会类奖助学金实行分级跟踪负责资金到账、认领及发放工作。学校级社会类奖助学金,由学生处负责。学院级社会类奖助学金,由各学院负责。
第二十四条 社会类奖助学金的发放应通过学校财务处划转至学生银行卡,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助学生。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社会类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做好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社会类奖助学金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审计、检查和监督,同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全校师生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社会类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流程执行、进展和效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纪律,坚决纠正和查处评审工作中的违纪问题。学校学生处公布和设立专项举报、投诉电话(0759-2396012),接受群众的举报和投诉,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如发现申请学生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助等行为,由学院核实后报学校,学校将追回已发放的社会类奖助学金,给予相应处分并取消今后申请所有奖助学金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明确社会类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突发事件舆情应对工作,明确事件处理和督办落实工作。
第七章 受奖助学生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处和各学院要及时宣传社会类奖学金获得者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榜样的引领示范作用,教育社会类助学金获得者勤俭节约、自强不息、立志成才。
第三十条 各学院负责做好受奖助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学院的辅导员或班主任应掌握受奖助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等情况,并向学校和资助方反馈学生资助育人方面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为培养受奖助学生的感恩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增强其自立、自强、自助的意识,学校或学院应组织受奖助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参加一定量的公益活动,以积极的态度回报学校和社会;同时鼓励、引导和组织受奖助学生采取不同方式,向资助方表示感谢。受奖助学生有义务主动参加相应的活动,并积极向资助方汇报在校表现等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有关学生资助工作,国家、省有另行规定的,按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各学院拓展渠道,争取社会捐助。
第三十四条 学校级社会类奖学金由学校统一制作证书,学院级社会类奖学金由牵头负责学院统一制作证书,资助方自行提供的除外。社会类助学金不发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处依据每年学校社会类奖助学金的捐赠情况,依据社会类奖助学金的覆盖面、年资助额度、奖助时间等因素,对社会类奖助学金的级别划分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并另行通知。
第三十六条 资助方的特殊要求与本办法有差异的,以及本办法未尽事宜,学院应本着“以生为本、平等协商”的原则与资助方共同确定,特殊情况可征求学校社会类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意见。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