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洋大学全日制本科生
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校学生处【2021】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规范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是帮助解决学生因突发事件而造成的生活上暂时性经济困难所给予的临时性资助,从而帮助学生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范围
第三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条件:
(一)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勤奋,积极向上;
(四)品行端正,诚实守信,生活简朴,无不良诚信记录及不良消费习惯;
(五)自强不息,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解决学习、生活问题。
第四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范围:
(一)学生家庭经济支柱突发重大意外或去世,家庭经济来源受到严重影响,学生学习和生活所必须的基本费用不能保证的。
(二)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且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学生学习和生活所必须的基本费用不能保证的。
(三)学生本人或家庭经济支柱突发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医药费负担较重,家庭无力负担的。
(四)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定为临时困难的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给予补助的。
第五条 以下情况不在补助范围之内:
(一)学生家庭发生变故不足以影响学生完成学业的。
(二)因个人或家庭经营、投资或改善生活质量导致的临时性生活困难。
(三)因学生或家庭有违法违纪违规的或因赌博、六合彩、刷单、贷款等主动行为,出现被盗、被骗、被伤等意外事件造成的临时困难。
(四)学生本人生活铺张浪费,购买或使用高档物品,或有抽烟、酗酒等不良习惯的。
(五)学生学习不求上进,态度消极,一学期出现3门以上课程不合格或累计10门以上课程不合格的。
(六)学生个人经济困难且不愿参加勤工助学的。
(七)学生未缴学费且未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
(八)学生平时不配合或消极配合学校和学院教育管理的。
(九)学生未经学校审批在校外租房,或虽经学校审批但发生意外后仍坚持在校外租房的。
(十)学生因相同原因已申请过一次临时困难补助或其他资助的。
(十一)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十二)其它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定不予补助的情况。
第三章 经费来源、管理与使用
第六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经费来源从事业收入按比例提取经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中央奖补专项基金中支出。
第七条 临时困难补助经费的使用原则和要求
(一)专款专用。临时困难补助经费只能用于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突发性、临时性困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二)合理补助。依据补助对象困难程度,分档确定补助金额,把困难补助经费用于真正需要的学生;
(三)规范使用。受助学生必须按照申请的用途合理使用困难补助,以解决学习和生活困难。
第四章 资助额度
第八条 资助额度原则上以解决学生1-2个月的基本生活费用为原则,分500元、800元和1000元三个档次。依据学生家庭情况、申请原因、在校表现、受资助情况等因素综合判定,酌情发放。
第九条 出现第四条(一)至(三)款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次性资助1000元;出现第四条(一)至(三)款情况的其他学生,一次性资助800元;经认定符合第四条第(四)款情况的学生,一次性资助500元。
第十条 特殊情形需要调整临时困难补助额度的,经学生申请,学院调查、报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提请学生处处务会讨论决定。
第五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程序:
(一) 学生申请。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将佐证材料提交学院审核。
(二) 学院审核。辅导员通过电话、视频、发函等方式对学生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签字盖章后,将所有申请材料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 学校审批。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定补助额度,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导审批。
(四) 补助发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学校财务处将资助资金一次性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内。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资金接受学校纪委、审计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经发现情况不实的,学校立即取消或追回补助,取消其今后所有获奖助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或处分。
第十四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在获得资助后6个月内,若出现第五条(四)至(九)款情况的,学校将立即追回资助,取消其今后所有获奖助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疾病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一般参照当年度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进行认定。
第十六条 为提高学生感恩社会、服务群众的自觉意识,使受助者在服务和锻炼中成长成才,发挥资助工作的育人功能,鼓励受助学生积极参加规定时段的校内志愿服务。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